《会计法》实施近30年以来取得显著成效,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二、是会计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社会普遍认可。
三、是会计队伍的数量和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明显提高。
四、是会计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基本实现会计工作有法可依。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会计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有些单位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随意干预会计工作,指使、逼迫会计人员编造假账。二是部分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账目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严重;三是会计机构设置不健全,会计人员配备不合理,高层次、复合型会计人员匮乏。四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五是《会计法》的有些规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亟待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六是会计工作涉及的新的领域,如政府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工作开展难度大;七是《会计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存在竞合性问题,且处罚标准不一致,削弱了《会计法》的威慑力;八是对违反《会计法》的处罚力度不够。
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在总结《会计法》实施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客观实际的需要,结合会计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对《会计法》进行全面修订,提高《会计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当前会计工作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与1999年修订《会计法》时相比,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按照法定程序修改《会计法》,已经成为加强会计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这是因为:,全面深化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一部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法》。第二,《会计法》的规范内容偏窄,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第三,《会计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健全会计法制来解决。第四,会计改革发展中的一些新问题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
与1999年《会计法》“大改”和1993年《会计法》“小改”相比,这次修改《会计法》应坚持以下几点:,要适应简政放权的要求,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助力。但是,放权并不代表政府职责的减少,相反意味着责任更加,重点更加明确。这就要求我们在修改《会计法》时,要加强对各类会计行政审批事项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与实施的规范,并赋予对各类会计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权力。
第二,要从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那些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规定,应当予以保留;对于不合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被实践证明已经过时的规定,必须做出修改;对于会计工作涉及的新的领域和内容,应当在法律层面加以规范和指导。《会计法》应当规范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单位和经济组织的会计行为,以《会计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第三,要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计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必须符合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并满足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会计工作的需要。对于那些长期没有修改、社会反映强烈、确实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条款,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法的过程应当有广大会计人员的广泛参与,以广大会计人员的合理诉求、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
第四,要在我国会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注重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立法经验。比如,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会计职业组织在会计界拥有专业影响力的经验,按照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会计行业协会、学会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