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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取消,强化备案管理
信息来源:转自网络  作者:匿名 日期:2015/10/14 13:36:21 点击数:4404 [字体: ] [打印] [收藏]

    免税免审批但不免管理。既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也做好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加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取消免税审核批准工作程序,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

取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是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清理取消的57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之一。这项举措将进一步方便信用担保机构办理免税备案,引导其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摆脱贷款难融资难困境。

8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等6个条件,才可享受免税并纳入备案管理。《通知》还明确具体免税备案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税务总局此次公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具体程序、提交的材料、应履行的义务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应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免税期间备案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有关条件发生变化后,仍符合免税条件可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申报期向上述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变化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备案材料包括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免税备案登记表。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并完整保存相关资料。如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则不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公告明确,此前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的担保机构,不再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其经营情况如发生改变,应再次区分是否符合免税政策并相应办理免税备案或停止享受优惠。

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的实行,在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同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对提高政策执行效率,防范税收管理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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