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软件服务第183页中,债券收益来源提到了利息再投资收益,股票收益来源提到了股利再投资收益。请问股利、利息的再投资收益,是否可以算作机会成本?如果收到的股利、利息,不再投资同一款股票、债券,投资收益率应该怎么计算?
解答:
(1)为了说明问题并便于计算,软件服务第183页在介绍“债券投资收益”时做了假定,排除了收到的债券利息另投其他投资项目计算收益的问题;股票收益亦然。
(2)该处提到的再投资收益是指该类投资可以原样循环继续投资,获得一个持续的、相同的投资收益率,这样便于确定某个项目的投资收益率;由于收益率持续不变,所以无论债券本金还是利息、无论哪期利息,收益率都是一样;这是这些项目计算时间价值、投资收益率、必要报酬率等的共同基础,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假定。
因此,再投资收益是以现实可获得的收益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理解为一种机会成本。
(3)现实中确实存在将收到债券利息、股票利息后另投其他项目的情况,此时已经不是上述“债券投资收益”(或“股票投资收益”)。如果需要计算这类投资收益率,那么就只能计算某时刻某金额的初始投资经过某段时间的投资、再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率,或者债券某时期收益率、其他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率等,计算公式都是以投资获得的收益除以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