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考客服 重庆财考客服
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联系我们
财考地图
网站首页 会计服务 会计信息 免费服务 软件服务 服务方案 政策法规 下载专区 疑难解答 服务心声 信息服务 帮助中心
·会计职称招考服务中,详情点击查看
 服务指南: 简介 | 服务方案 | 服务流程 | 新用户必读 | 支付方式 | 用户积分 | 金蝶软件 | 在线留言 | 服务使用帮助 | 招考服务 | 联系我们 | 代理记账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有效期:  
  免费服务
服务使用必读
播放软件下载
购服务快速通道
支付方式说明
· 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
· 会计基础考试大纲
· Media Player 11版本播放器下载...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
服务搜索: 关键字:会计 上岗证 电算化 职称
你所处的位置:首页 - 考试信息 - 教师资格证 - 跨省市报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需办理调转手续-
跨省市报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需办理调转手续-
信息来源:转自网络  作者:匿名 日期:2016/10/8 16:31:17 点击数:3779 [字体: ] [打印] [收藏]

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属地管理,跨省市网上选择的考生

应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手续,才能参加当地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即:只要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到报考当地即可。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跨省调出: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省以外地区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

申请调出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具填写准确的《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并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其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持证人员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

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调出材料符合要求的,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打印其基础信息表供持证人员核对确认。

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

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持证人员对其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表内容进行确认后,在基础信息表、调转登记表上签字。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时间,

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持证人员应持调转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手续,

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

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的须向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撤销调转原因的书面说明,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

 

持证人员因故未能调出的或被退回的,应于退回之日起90日内

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核销。如仍需调转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跨省调入:
 

从省以外地区调入本省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日起

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入申请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办理的《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调入单位接收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

,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其导入本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同时注明退回原因。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

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

 
(一)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三)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日的。
 
(四)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财政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

调出地调转记录中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准确消息请当地财政局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教师资格证7月份直播课表

重庆财考 | 重庆金蝶软件 | 站点地图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 版权声明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才招聘 | 新用户必读 | 服务条款| 重庆财考地图

版权所有 重庆财考 地址:重庆九龙坡陈家坪帝豪名都,电话:023-8680 6068。 本站资料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传播,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18008354740[微信同号] 17308351064[微信同号] 重庆财考科技有限公司 E-mail:admin@cqkjwx.com
重庆财考客服 重庆财考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