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部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部
201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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