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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重庆会计之家  作者:匿名 日期:2014/10/14 17:17:37 点击数:3447 [字体: ] [打印] [收藏]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暴雨洪灾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34号)文件精神,帮助受灾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近日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4〕158号),就具体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1、企业因遭受洪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抗洪救灾的捐赠支出,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因遭受洪灾造成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受灾损失程度,调低定额。
  4、对查账征收的个体经营者、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在扣除保险赔款之后,视其受灾损失程度,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5、洪灾造成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因遭受洪灾造成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当年资源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已完税的车船因遭受洪灾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
  7、使用网络发票开票机的纳税人因遭受洪灾导致网络发票机开票故障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安排服务商上门维修。维修中确需更换零部件的予以免费更换;无法修复的,免费更换整机。
  8、因遭受洪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有困难的,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9、企业因遭受洪灾损失严重、经营困难、发放工资后的资金余额不足以缴纳的当期社会保险费,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可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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