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该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该公告规定执行。因此,上述公司承印的图书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应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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