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于周转使用。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规定中的“逾期”指以一年为限,对于收取的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今后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例:企业销售产品1000件,销售900元/件,每年收取包装物押金117元,包装物成本价为9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押金期限为2年。
(一)销售时:
1、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9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0
其他应付款——存人金 117 000
2、借: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90000
贷:包装物 90000
(二)包装物押金在一年以上时:
借:递延税款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在包装物押金应计销项税额的计算上,应注意两个问题:是收取的押金是含税押金,没收押金时应将其还原成不含税押金,然后计算销项税额;第二是没收的押金适用的税率是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三)到期退回包装物而退还押金时:
1、借:包装物 90 000
贷: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90 000
2、借:其他应付款——存入金1 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 000
贷:递延税款 17 000
(四)到期未退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
1、借:其他业务支出 90 000
贷: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90 0007
2、借:其他应付款——存入金 1 17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000
递延税款 17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