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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将不再限制户籍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作者:匿名 日期:2012/11/21 15:02:31 点击数:6100 [字体: ] [打印] [收藏]

2012年11月21日,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今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生育保险将不再仅限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而是覆盖所有职工人群。同时,若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其生育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考虑到企业负担,办法还特别提出,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一半。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交意见。

生育保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

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于2012年11月21日公布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明确生育保险将实现各类职工人群的全覆盖。具体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人社部表示,覆盖范围扩大将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有利于体现社会的公平性。

现行的生育保险办法由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实施,其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随后31个地区出台了生育保险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文件。

2011年7月,我国社保法实施后,明确社会保险的普惠性质。作为社保法的配套法规,人社部表示,起草生育保险办法,将明确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不再仅限当地城镇职工。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如果在异地生育,其相关待遇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执行。具体涉及到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单位不交保险须担生育费用

在明确将扩大参保范围的同时,意见稿特别说明,作为社会保险,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如果未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人社部统计,截至2012年9月,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5亿人。相比其他各类社保,参保人群规模相对较小。实际中,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现象并不少见。

为了让这项社保福利真正落实,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同时还要面对社保滞纳金的处罚。

意见稿对于生育保险待遇领域也做了说明,为了生育医疗费的及时支付、方便参保人员,拟规定相关费用,由社保机构与协议医院直接结算。

企业缴费减负比例下降一半

据人社部测算,近二十年,我国各地生育保险费率不一,但目前总体水平在1%左右。此次意见稿提出不超过0.5%,意味着,费率将平均降低0.5%。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也做了较大调整。意见稿明确,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比现行的1%左右,降低了一半。

意见稿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参保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任何费用。用人单位缴纳的参保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人社部特别提出,为有效控制企业的缴费负担,地方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如果超过0.5%,要报人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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