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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报废处理问题(问题来自:公共交流频道)  打印 
  我公司于2011年1月4日购入车辆1台,金额45589元,固定资产月折旧额=45589(1-5%)/12=721.83,2012年5月22日我公司把该车交给报废车汽车公司。报废汽车公司给我们出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3张和“机支车注销证明书”1张,但资料是2012年6月28日送到我们公司的,并收到报废收入4700元,我公司开了收据给报废汽车公司。但当月会计未入账,我于2012年9月接到此工作的时候,8月份的凭证没有编制,所以我就把该车的报废在8月份做了如下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994.21
      累计折旧        29594.79(45589-721.83*17个月)从2011年1月-2012年7月合计17个月
      贷:固定资产                                 45589
 借:库存现金        47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700
  借:营业外支出   11294.21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294.21(15994.21-4700)
 
这是我第一次在这家公司做账务,现在又有两辆车有同样的报废资料,对于固定资产报废问题,我有几点疑问:1,固定资产报废资料要交税务备案吗?2.如果是有营业外收入,如何计缴税费,3.我的账务处理有什么问题吗?如果有问题,又需要如何调账。我有点不知所措,希望老师你能帮我解答一下。
提问人:kitty-1980  [字体:
解疑人: teacher
 发表于 2012/11/14 22:23:43 [字体: ]  #1楼

1、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具体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处置车辆时,如果该车辆购买时原已经抵扣进项税额,转让时要计算销项税额。

如果该车辆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转让时要简易征收增值税。

文件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如果有营业外收入,还会涉及所得税的计算。

3、折旧期间应该是2011年2月至取得报废证明材料当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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