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中心内部审核报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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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账凭证
预算单位报账凭证必须内容、项目真实完整,用途清楚,时间准确,摘要简明,大小写人民币金额相符;凭证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财经法规、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经办人签名、单位审批、报账人员签字等手续齐全。
二、报账标准1.大宗材料、设备采购、保险业务等支出,严格按财政部和各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2.外事接待费支出,按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3.有关会议费支出,严格按财政部和各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4.车辆维修费支出,严格按各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5.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电话费(住宅电话)开支,严格执行中、省有关标准。超标支出应附详细说明并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6.未纳入统一办法管理的会议、服务服务、服务服务等,主办单位应事前作出合理预算,报预算单位批准,报“中心”备案。“中心”按单位批准的预算办理结算。
7.其他符合开支范围的经济业务支出,按预算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核办法对预算单位经济业务开支,按照金额数量,“中心”分为两级审核。
1.对于合法、合理的业务支出,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业务开支,由柜组主管会计接单,审核无误后递入录入会计,由录入会计与报账单位预留签字(或印鉴)标准核对,对其金额进行核对,对经济业务与原始凭证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核无误后办理;支出金额在50,0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先由柜组主管会计接单,送“中心”主任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后,再交录入会计办理。
2.对于不真实、不合理的开支凭证,“中心”会计有权不予接受;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开支凭证,“中心”会计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于合法、合理但因业务需要超过标准的开支,视其情况由柜组会计主管提出意见,报“中心”主任报批。
四、报账办法和程序
“中心”实行报账员报账办法。各预算单位都要指定专人到“中心”报账。“中心”根据业务需要和具体情况核定预算单位“定额备用金”(借记卡和备用现金),由报账员负责按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单位的专职报账人员,负责原始凭证的整理、归类、粘贴等报账业务,到“中心”负责本单位业务的会计柜组办理报账手续。报账时,报账员首先需按照已整理、粘贴好的原始凭证,逐一填写“中心”统一格式的报账单。报账单应载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用途、大小写金额、报账支付方式、经办、审批、报账人签名等内容。对于复杂经济业务可由报账员携业务经办人共同办理报账手续。其次,报账员将整理好的报账凭证交“中心”柜组。按规定权限审核后,录入会计输入计算机作记账凭证;审核记账会计对已输入计算机的凭证进行复核,准确无误后,录入会计根据已审核的记账凭证(机上)开具付款凭证,通知“中心”开户行办理付款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