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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5)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10/3/27 13:58:35 点击数:4695 [字体: ] [打印] [收藏]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200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中国石油天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以下简称中油江苏),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中油江苏在省内部分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主要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为了规范中油江苏增值税核算及申报管理,同时考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根据《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对中油江苏及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增值税的申报、缴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中油江苏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属非独立分支机构应按现行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中油江苏的增值税实行“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省辖市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中油江苏汇总办理纳税申报”的办法。

  (一)中油江苏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由中油江苏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一律汇总到中油江苏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包括各分支机构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各分支机构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需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汇总申报抵扣),并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二)中油江苏分公司应按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对当月实现增值税进行分摊,如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中油江苏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实现销售额÷中油江苏分公司当月实现销售额总额)。

  (三)中油江苏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中油江苏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分配表》),并传递给相关分支机构。

  (四)中油江苏分公司在各省辖市市区所在地分支机构应根据《分配表》所列本地区及所属各县(市)的增值税汇总数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申报时,应按本地区及所属各县(市)的增值税分配数分别以相应收入级次开具税收缴款书并及时入库。有关入库信息必须及时反馈给中油江苏分公司。各省辖市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预缴的增值税是否由一个税款预储账户集中缴纳,视各地税银库的联网情况而定。

  (五)中油江苏分公司在收到各地分支机构增值税入库信息后,应及时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税款缴纳”相关项目,连同《分配表》一并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于中油江苏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缴纳的增值税,该公司应提供相应入库证明,主管国税机关在接收申报时应加强对其审核。

  三、发票及其他税务管理

  (一)中油江苏分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使用。

  (二)中油江苏分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均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中油江苏分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接收的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抵扣凭证的采集由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四)中油江苏分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调运成品油等货物,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该公司以后设立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均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油江苏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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