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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处的位置:首页 - 税收法规 - 营改增后餐饮业如何分享红利?
营改增后餐饮业如何分享红利?
信息来源:转自网络  作者:匿名 日期:2016/7/19 13:01:13 点击数:7958 [字体: ] [打印] [收藏]

前言:营改增之后,餐饮业归为餐饮住宿服务业,按6%缴纳增值税。不少餐饮企业感到困惑:税负加重了吗?
  自今年5月,餐饮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在涉税事项上经历了很大变化:营改增之前,餐饮业缴营业税,税率是5%;营改增之后,餐饮业归为餐饮住宿服务业,按6%缴纳增值税。不少餐饮企业感到困惑:税负加重了吗?
  与其他的增值税纳税人一样,餐饮行业增值税纳税人也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7年12月31日前,月不含税销售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只需要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比原来的营业税年代,直接节税40%!
  例如,某小规模米粉店月销售额5万元,营改增之前,应交营业税是50000×5%=2500元;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首先是将销售额除以1.03,计算不含税销售,再乘以征收率3%,则为50000÷(1+3%)×3%=1456.3元,直接节税1000多元。
  对于一般纳税人,需要适用6%的税率,是不是就比营业税时期负担重了呢?当然不是这样。在一般计税方式下,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是由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计算的,在经营中发生的相关支出,符合规定的都可以进项抵扣,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房租、水电燃气费、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类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抵扣进项。
  作为食物原料而购入的农产品如何进行进项抵扣,不少餐饮从业者都有疑惑。这部分成本有三种情况,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种情况,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二种情况,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三种情况,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免税”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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