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得第二章还是蛮搞的,整理了以后还是好了些,希望能帮到大家。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l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6.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8.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据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1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经济补偿规定给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