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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法中的【赔偿金】整理归纳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10/5/3 2:26:59 点击数:6424 [字体: ] [打印] [收藏]

劳动合同法中的【赔偿金】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补订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加服务不支付加服务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试用期违法的,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按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履行不可能的,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如果不愿意继续履行或已经不可能履行,可要求获得2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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