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
3、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4、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5、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6、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7、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付款。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开户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8、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