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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处的位置:首页 - 税务知识集锦 - 转让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转让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10/3/11 11:52:16 点击数:4190 [字体: ] [打印] [收藏]

问:个人转让二手房,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除的“合理费用”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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