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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