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凡转让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在境内使用的,即负有纳税义务。这是因为境外机构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属于进口,为了在境内转让者与境外转让者之间保持税负平衡,应当对境外转让者征收营业税。
境外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由境内受让者在支付转让费时代扣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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