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的董事取得董事费,是否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理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的董事有任职、受雇的,可以合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计征个人所得税。
![]() |
|
| 网站首页 | 会计服务 | 会计信息 | 免费服务 | 软件服务 | 服务方案 | 政策法规 | 下载专区 | 疑难解答 | 服务心声 | 信息服务 | 帮助中心 |
| 服务指南: 简介 | 服务方案 | 服务流程 | 新用户必读 | 支付方式 | 用户积分 | 金蝶软件 | 在线留言 | 服务使用帮助 | 招考服务 | 联系我们 | 代理记账 |
|
|
|
|
版权所有 重庆财考 地址:重庆九龙坡陈家坪帝豪名都,电话:023-8680 6068。 本站资料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传播,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18008354740[微信同号] 17308351064[微信同号] 重庆财考科技有限公司 E-mail:admin@cqkjwx.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