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租用土地建成厂房后,再将厂房转让给其他单位,是否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另外,根据《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因此,对个人将地上的建筑物(即厂房)转让,按规定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