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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哪些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10/4/8 11:03:01 点击数:3828 [字体: ] [打印] [收藏]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列举了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八种情形:(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帐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凡属上述八种情形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同时,根据《办法》第十五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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