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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名称应填总公司名称还是名称?
信息来源: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4/14 17:39:26 点击数:5172 [字体: ] [打印] [收藏]

重庆会计服务

问:我公司为贵阳一建筑企业,非法人,现在涉及所得税问题。请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名称应填总公司名称还是名称?我公司非独立核算,那么所得税怎么预缴?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文规定: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因此,你公司应提供外出经营证明和是否为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然后按照上述政策执行。如不能提供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证明,则企业所得税就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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