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金融企业发放的工作服(几千一套)实物,这个缴不缴个人所得税?其文件依据是多少?
2、金融企业受托为其他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金融企业是否为受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其他金融企业有闲余资金给另外的金融企业贷款)?
3、根据《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l3号)文件规定: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如果职工买房比公有住房房改成本还低,应该怎么办?缴还是不缴,有文件依据吗?
答:您好,根据《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取得工作服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只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您的这种情况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单位向职工出售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需按财税[2007]l3号文件规定执行,没有其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