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既有开发资质,又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管理?
答:对一个企业法人既有开发资质,又有建筑资质,同时从事建筑、房地产两项业务的,其两项业务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一个企业进行管理。
对建筑业务为其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的部分应视作房地产开发成本,连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和期间费用作为开发成本,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计算所得。
对外提供建筑企业业务的,按建筑业务计算所得。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按其各项业务比重的收入,确定为主营业务收入,并按其主营业务对应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