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经营电梯的中小企业,一直坚持依法纳税。我们在成都中了一个标,交纳了100余万的履约金,现在工程完工办理退回履约金手续,对方要求我方出具“非税收入票据”,作为企业不知能否申请这种票据?如果不能申请,能否请财政部门给个情况说明我们交给对方,因为他们说四川的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这样的票据的。
答:一、根据《重庆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渝府发[2007]138号)第十九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财政票据的组成部分,是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的规定,您单位收取退回的履约金不是政府非税收入,不能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二、根据《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149号)第二条规定:“财政票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接受捐赠,收取社会团体会费等以及单位内部暂收暂付和往来结算款项,向被收取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凭据”。你公司属企业,按照规定,不能使用财政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