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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缴纳合并成立新企业启用资金账簿印花税?
信息来源: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5/5 14:01:55 点击数:4204 [字体: ]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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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其资金账簿印花税适用以下政策: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文件中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文件中的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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