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公司租用一私人厂房,房主无房产证,租赁当初,对方只出具了由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如下:
“现有我镇桥梓塘村社社所在地企业重庆九龙坡区擎宇金属构件厂原法人代表某某使用土地1200平方米修建厂房一栋,房主:某某,房屋主权正在办理之中。”
证明出具日期为05年8月,房屋产权至今仍未办理。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合同没有明确土地使用税由谁承担。象我公司目前这种情况,请问土地使用税应该由房主承担还是由我公司承担?
答: 您好,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84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的,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面积申报,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答复供参考,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