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间多缴税金是否可以退还?
答: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第(七)款规定: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第二条第(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在辅导期间存在多缴税金(针对预交存在的多缴税金),在辅导期结束后,可一次性退还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