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重庆彭水县有一国家单位公开拍卖处置一栋临街办公楼,其中有门面12间,有办公用房4层计100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划拨。公告称双方的一切税哪些税费费都由受让方承担。请问1、税务部门都有哪些税费要收,比例多少呢。2、房管国土部门还有哪些税费要收,比例又多少呢。谢谢!
答:个人购买非住宅,购买方只缴纳契税(税率3%)和印花税(税率0.05%)。转让方适用以下政策: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4]2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营业税及附加的综合税率为5.5%。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收入减去房屋购置原价以及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为其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个人转让非住宅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上述税费的计算如没有合法真实的票据,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他部门需缴纳的费用请其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