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公司通过民政局的慈善总会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20万元,可否全额税前扣除!
答:您好,根据财税(2008)160文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是全额税前扣除,而是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一定比例。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以上答复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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