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销设施费(比如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答: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四条第3、4点的规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因此,对于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或样板房,建成后销售的,作为开发成本扣除;建成后作为配套设施的,可以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