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跨国电信业务能否享受营业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短信互通服务、国际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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