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重庆市主城区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排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注册登记(包括身份证地址或单位地址在主城区内)的在用机动车,在进行安全技术定期检验的同时必须进行排气检测。
二、市外转入主城区的在用机动车必须进行排气检测。
三、排气检测采用简易工况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
(一)非免检车型注册登记;
(二)全时四轮驱动汽车;
(三)紧密型多驱动轴汽车;
(四)因技术原因不能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其他车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报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五、排气检测由取得市质监局检验资格许可和市环境保护局资质委托并依法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实施(批检测机构名单见右表)。
六、检测机构检测收费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七、本通告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0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