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下称批复),就四川省国税局提交的《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作出回复。
批复明确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转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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