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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处的位置:首页 - 养老保险本月起可跨省转移、接续
养老保险本月起可跨省转移、接续
信息来源:其它  作者:匿名 日期:2010/5/8 16:04:06 点击数:5617 [字体: ] [打印] [收藏]

昨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本月起我市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均可跨我市转移接续,共涉及四类人员,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包括两部分资金

通知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两部分资金。

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以1993年3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缴费累计本息与1998年1月1日起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之和转移;统筹基金的转移是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40岁、50岁人员来我市就业的人员:就业可建临时账户

通知规定,不具有我市户籍,且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我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信息。参保人员再次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或在我市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者,可在我市领取养老金:

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四个条件之一时,可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具有我市户籍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市;

二、具有我市户籍,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市,且在其他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

三、不具有我市户籍,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市,且在我市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四、不具有我市户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市,但我市是其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

据了解,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办理退保手续。此外,按规定应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

市级统筹区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不转基金

通知要求,在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区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即1993年3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缴费累计本息与1998年1月1日起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之和),不转移统筹基金。如国家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这4类人员可办转移接续看看你是否符合条件

①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

②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

如何办理转移接续?今后的养老金到哪去领?

①参保人员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②参保人员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后,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书面申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③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应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④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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