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省国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递交了《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就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批复明确,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转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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