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0-12日,河北省注协召开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次会议。中注协注册部刘晓莲主任、孙健波博士出席了会议。郭志军秘书长作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王秋民副会长做总结发言。会议由王力副秘书长主持,委员会9名委员参加了会议。
郭志军秘书长回顾总结了2009年5月1日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办法》一年来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省注协对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办法》的一些想法。同时,他还通报了协会近的主要工作,重点介绍了落实国办发56号文件的情况,以及与省直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
各位委员对资格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对如何做好审查工作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主要有:一是对于审查工作,不能只看申请人是否达到了取得证书满五年、近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这两个法定的条件,还应该增加其他的与行业发展相匹配的一些条件的审查,将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二是要严格审查工作,加强对申请人执业情况的检查,增加对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职业道德、综合能力等情况的调查;三是可以在申请人主要执业地发放调查问卷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四是对转所频繁、异地执业、异地申请设所的申请人的情况严格检查;五是年龄超过60岁的不宜再作为股东(合伙人),要慎重审批;六是各事务所应该有自己的股东(合伙人)考核制度,以本所的条件考量申请人的条件,从而决定是否为本所转出的人员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七是为了事务所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事务所拟增加的股东(合伙人)在本所执业应该至少在一年以上;八是考虑到提升行业质量,事务所增加股东(合伙人)后,股东(合伙人)的平均年龄、考核通过的比例都应该有所降低,即增加后本所股东(合伙人)队伍的质量应有所提高;九是要考虑一个地区的市场容量问题,不能无限制地增加事务所,可以设立一些测试指标(例如上一个事务所设立后业务收入总量、人均收入等的变化)来确定某地是否适合审批新所;十是申请人应该有相应的执业经历,比如一般股东(合伙人)应该担任部门经理两年以上,拟担任主任会计师的必须有担任股东(合伙人)两年以上的经历,这样才能每个人有相应的综合能力,等等。
王秋民副会长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股东(合伙人)队伍的水平决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方向,股东(合伙人)的资格审查是关系到行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一定要做好。审查工作要做到与实际相结合、与国际趋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对资料的审查与实际情况的调查结合起来。要逐渐建立股东(合伙人)的退出机制。他向委员们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积极履行委员的职责,二是要本着负责的态度正确履行职责,三是要发挥了解情况的优势,委员之间要多沟通,多给协会提供信息,共同把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工作做好。
(河北省注协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