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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处的位置:首页 - 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信息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7/13 15:14:49 点击数:5349 [字体: ] [打印] [收藏]

近期,我国南方一些地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道路被淹,桥梁被毁,房屋倒塌。某矿泉水生产企业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了现金、矿泉水。企业来电,捐赠涉及哪些税务问题?应该怎样处理?
  公益性捐赠大致有3类:一是现金捐赠,二是实物捐赠,三是现金与实物混合捐赠。企业捐赠现金和实物,主要涉及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还将实物捐赠明确为视同销售行为。
  现金捐赠的涉税处理
  现金捐赠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因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才准予扣除,既要献爱心,又要捐赠税前扣除,这里存在一个捐赠额的选择问题。捐赠支出占捐赠前预计利润的比例多少为好呢?假设企业年度拟对外捐赠的金额为X,企业当年未捐赠前的预计利润为Y。那么,捐赠支出后,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为Y-X。即:X/(Y-X)=12%,X=0.12Y-0.12X,X/Y=0.12/1.12≈0.1071×100%=10.71%。由此可见,当企业对外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其对外捐赠的金额小于或等于捐赠前利润额的10.71%时,不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实物捐赠的涉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于货物移送使用的当天申报纳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与奖励等方面,在实物移送使用的当天申报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使用权,以及对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于不动产或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申报纳税。。要注意的是,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照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注意事项
  捐赠扣除注意相关规定。一是符合特定事项范围。《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二是取得规定的凭证。纳税人捐赠现金或者实物时,应取得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三是收集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为此,纳税人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可能不能在税前扣除。另外还要注意,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摘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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