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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防暑降温支出财税处理不同
信息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8/6 17:23:55 点击数:4631 [字体: ] [打印] [收藏]

眼下,正是酷热的高温季节,热浪袭来,不少企业都想办法为职工防暑降温,劳动和社会部门也重申了夏季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企业的防暑降温支出在会计和税收上又该如何处理呢?
  企业的防暑降温支出通常包括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补贴。
  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支出,因此,企业为应对高温天气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用品支出(包括企业为职工准备的清凉饮料、解暑药剂等)属于劳动保护费,会计上应区分不同部门分别计入生产成本相关科目或管理费用等科目。税收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也不作为职工的应税所得。虽然会计和税法对劳动保护支出都没有限额规定,但企业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依法取得发票才能据实列支。
  对于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会计制度(包括《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都规定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同的是,财务会计制度对职工福利费已取消了限额规定,只要是据实发生的,都可以列支。税收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对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并入福利费总额,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就产生**性差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免税或不征税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关于劳动保护支出,只要是真实、合理的,都可以在企业的成本或费用中支出,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实际扣除。(摘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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