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对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作出明确规范。
文件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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