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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税局正确执行“协定”维护国家权益
信息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8/23 11:04:16 点击数:5398 [字体: ] [打印] [收藏]

近期,重庆市国税局成功促使一户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公司补缴2008年度、缴纳2009年度股息所得的企业所得税5000多万元,在履行国际税收管理职责、有理有据和准确处理国际税收问题、防范非居民企业税收流失方面取得了突破。
  据了解,近些年来,一些跨国公司精心筹划组织形式,在避税地或低税国家、地区设立控股公司,通过中间组织形式间接控制国内企业,增加了国际税收管理的风险。重庆市国税局在服务于加快推进重庆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推进重庆“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的同时,也更加关注和维护国家的征税权和经济利益,并为此进行了成功的尝试。
  据悉,重庆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甲国A公司通过在低税国乙国注册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间接控制了重庆某公司24.5%的股份。2009年6月,重庆某公司分配给B公司2008年度股息2亿多元人民币,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应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B公司非居民企业所得税2000多万元。然而,重庆某公司的外方合资者提出,根据相关税收协定中的股息条款,应按5%的优惠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时,鉴于企业分配的股息需及时汇出境外,在税企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经双方磋商同意,重庆市国税局暂按5%的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但保留进一步调查和征税的权利。
  在此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重庆市国税局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并与外方代表进行了两次谈判。通过调查取证发现,2007年~2009年期间,B公司将收到股息的90%陆续分配给了甲国A公司。B公司在乙国的主要业务活动为“投资控股”,收入由股息、利息等消极所得构成,经营活动所得为零。乙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B公司在乙国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零。此外,乙国对非居民的股息所得不征税,B公司将股息转出时不产生任何税收成本。这些事实和证据进一步证实了B公司不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的“受益所有人”。
  重庆市国税局耐心宣传相关税收政策,终取得了企业的理解与配合。截至今年6月底,B公司补缴了2008年度股息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000多万元,并按10%的税率足额缴纳了2009年度股息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近4000万元。
  据重庆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这是该局首个通过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判定、成功防范非居民企业税收流失的案例。该案例在如何准确执行税收协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对基层税务机关处理类似涉税事宜也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近日,重庆市另一户涉外企业在分配以前年度股息时,取得股息的外方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对照“受益所有人”的相关规定,自动放弃了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按国内法10%的税率进行了申报纳税。(摘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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