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莎 实习生 徐艳红)昨日记者从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已联合发出通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我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0965元,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2010年护理费标准。
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员护理费为每人每年15483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为每人每年12386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为每人每年9290元。
经此调整,2010年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较2009年增加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