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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对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信息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9/8 10:12:37 点击数:6834 [字体: ] [打印] [收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2号公告),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作出公告。
  总局指出,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转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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