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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处的位置:首页 - 中秋、国庆加费计算方法
中秋、国庆加费计算方法
信息来源:京华日报  作者:匿名 日期:2010/9/15 22:52:11 点击数:7361 [字体: ] [打印] [收藏]

在中秋节、十一假期这段时间加服务,加服务工资需要分为两类计算。昨天,市人社局公布了2010年中秋节、十一休假期间加服务工资的支付方法。

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即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2日、3日共四天为法定节假日;另一类是休息日,即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共6天为休息日。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服务,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服务工资。

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服务,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服务工资。

因此,今年长假期间的加服务工资计算方法分别为:法定节假日加服务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服务天数,休息日加服务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服务天数。

 

加服务工资计算基数: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服务工资基数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服务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工资标准。

本市人社部门强调,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具体计算方法:

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服务1天,其加服务工资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服务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服务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另外:法定节假日不能用倒休冲抵加服务费

用人单位法定节假日安排加服务,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服务工资,休息日期间安排加服务,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服务工资。法定节假日加服务,是不能用倒休冲抵加服务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服务费,不能倒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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