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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拟“累进税率征收” 住房越多税越高
信息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10/25 14:46:20 点击数:6541 [字体: ] [打印] [收藏]

根据个人拥有房屋套数或面积的不同,制定并征收不同税率房地产税的累进征税方式,或将在山城重庆“先行先试”。
  不出意外,中央政府将在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后,对住宅征收房地产税的总体精神进行明确,并在此之后,对重庆、上海两地的住宅征收房地产税的试点方案进行批复。
  据了解,重庆市目前上报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试点方案,采用了“套数越多、面积越大”——税率逐级提高的累进计税方式,其原理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相同。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启动了对房地产税的会签程序,其中就包含采用累进计税方式的“重庆方案”。
  累进税率征收
  尽管有“豪宅税”、“住房奢侈税”等多个不同的称谓,但在目前已经报备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重庆房地产税试点方案中(下称“重庆方案”),统一的名称仍是城镇房地产税。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证实,重庆方案中采用了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的征收方式。在这种方式之下,个人被征收房地产税的税率,可能因个人名下拥有住房的套数、面积的不同而不同。
  在此之前,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尹伯钦曾表示,房地产税可以采用差别税率。而财政部税政司地方税处,一直负责1986年版《城镇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
  记者了解到,一旦中央政策明确,重庆在执行试点的过程中,将对个人住宅的套数或者面积划定不同的档次,每超过一个面积或者套数的档次,其征收的税率就会有相应程度的提高,拥有的房产套数越多,面积越大,其终缴付房地产税的税率,就将越高。
  根据重庆方案,对于别墅和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住宅物业,将首先被直接征收房地产税。同时,对于评估价格超过重庆主城区平均价格三倍以上的住宅,亦将被开征房地产税。在此过程中,依据面积,划定档次,而后依据已划定的档次,逐级调高税率。
  除此之外,在重庆,如果一人或一户拥有四套及以上住宅,将直接被征收房地产税,并直接课以累进税率。以控制个人或者家庭,占有“过多的、非自住”的住房资源,从而实现房产的“去投资化”目的。
  试点推广
  在“十一”长假之后启动的三部门会签程序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重庆方案提出修改建议,将别墅、20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征税,直接统一为“对20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征税”,并执行“高限税率”,以便操作,并利于监管。而此前,对别墅如何认定的标准,多部门之间一直存在争议,这样的修改,是为避免给操作过程中的“避税”留下空当。
  “主要的主管部门对于采用累进税率没有争议,”10月20日,接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位消息人士称,现在主要的问题是,重庆累进征收房地产税的“分档”以及对应的税率如何划分与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位官员亦证实了这一说法。中央财经财政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表示,累进税率符合此前国务院在此轮房地产调控的过程中,提出的住房去投资化、去资本化的总体精神,对于平衡住房资源的分配,确有作用,因此在几个试点城市中以符合当地的形式进行推广,是完全可能的。
  4月14日,国务院出台系列楼市调控政策,其中提出“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及至9月29日,“加快研究”被“加快推进”的称谓取代,而上述专家认为,累进税率,完全符合“合理引导”和“调节收益”的精神。
  记者了解到,上海上报至三部门的房地产税试点方案中,虽包含了累进税率的思路,但并未予以强调和明确。
  对于实际操作中业界认为难度较大的评估值问题,在一定情况下,在试点中可能采用统一划线的简便操作方式,即对不同区域划定评估值的“单位价格底线”,即低于这一底线的按照这一底线计算征税的税基,对于购买价高于这一底线价格的,直接以交易价格计算征税税基。
  重启房地产保有税制改革
  一旦房地产税改革的试点启动,作为长期议题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又将被重新摆上桌面。
  “当初提出开征房地产税设想的时候,其基本目标并非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只是基于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本身的需要。因为当时的房地产市场并没有太大的起伏波动。目前中国房地产税收体系中,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都有,但财产税中两大主体税种——资产税和房产税却是缺失的。”中央财经财政院长刘桓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因此,房地产税作为保有环节税负,在重庆、上海展开试点后,一系列的长期房地产税制改革工作,自然引起关注。
  参与相关工作的专家告诉记者,目前房产税改革的思路,不仅仅是取消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税收的优惠条款,更进一步的改革是倾向于在不动产的保有环节,将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简化税种,彻底改变目前房地产税制流通环节畸重、保有环节畸轻的现状。
  “现在还没有考虑落实合并税种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位官员表示,目前,相关三部门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国务院要求“加快推进”的房地产税方面,至于归并税种的问题,他个人认为,至少要在个别城市试点经验得到总结,在推广之后,方能提上议事日程。
  刘桓表示,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博弈关系,永远是存在的。“不仅中国如此,国外也如此。一个好的体制,必须要解决好政府层级之间的收入和它的权限划分问题。这里的核心问题还在于政府权利的划分问题。因为事权决定财权,财权决定着税收的归属,因此税收的整个分配体制在上下级之间分割的问题上,是服从于财权和事权的划分变化的。税收本身归谁所有,这是更高层次的问题。但从税法的角度去看,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各级政府和纳税人的关系问题。”刘桓说。(转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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