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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处的位置:首页 - 制种企业两种经营模式的生产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两种经营模式的生产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
信息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11/1 12:02:44 点击数:7530 [字体: ] [打印] [收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转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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