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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放宽
信息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11/24 11:55:44 点击数:7232 [字体: ] [打印] [收藏]

继服务外包企业营业税优惠范围于今年7月扩大之后,部分示范城市的服务外包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进一步放宽。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规定,优惠政策包括两个方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通知明确,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6项条件:一是从事通知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二是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三是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四是具有以上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五是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六是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通知同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规定,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据了解,此次5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是对2009年出台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完善。与原政策相比,此次下发的通知尽管在优惠政策内容方面没有变化,但放宽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条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70%的比例降低到50%,同时取消了企业需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要求,简化申报核准程序,从而加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此次下发通知同时明确,《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摘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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