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两份通知,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问题,以及统一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上述两部门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各地要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通知要求各地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两部门在《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摘自《中国税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