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不是一部法律,是指财政法与税法的总称。在学术上常常把财政法与税法统称为财税法。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意义上的财政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
在过去,社会多关注财税法的经济功能,尤其是强调其中的宏观调控功能。在“四个全面”的新阶段,应当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来完整地认识财税法的功能,由此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的法学学科整体发展和法治事业进步。在“跳出财税法看财税法”的检视下,财税法功能在范围上涵摄经济、社会、政治各方面,在立场上则由“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从“管理”转向“法治”、从“治民之法”转向“治权之法”。具体来说,财税法具有规范理财行为、促进社会公平、经济发展三大功能,它们三位一体、协同发力,统一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宏伟目标中。
财税法“三位一体”功能体现
在“四个全面”的新阶段下,财税法的功能可以表述为:规范理财行为,促进社会公平,经济发展,这是财税法的三位一体功能。
规范理财行为
财税法的直接功能就是理好公共之财,既要“定纷止争”,又要“物尽其用”。在规范理财行为的功能上,财税法主要是以财政法定的方式来实现的,即构建覆盖财政基本体制和财政收入、支出、监管的科学法律体系,并引导和约束财政权在这一框架内运行,以理财行为的法治化来其规范化。应当看到,在规范理财行为的过程中,财税法实际上是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立法与行政等主体间的关系,预算审批、财政收支划分等理财问题其实都是关涉国家政治架构与运行的根本性问题。促进社会公平财税法亦在演进过程中深刻地渗透了社会本位的思想观念,形成了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功能。一方面,这要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彰显量能课税来实现;另一方面,这也离不开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投入。经济社会近几十年来的变化,使得人们要求进行跨期收入再分配和防御新型收入风险,这就催生了新的公共服务需求。当然,我国必须在现有国情基础上稳步完善社会,以免掉入“福利陷阱”。
经济发展
财税法经济功能应转变为长期的、间接的“经济发展”。具体来说:,要营造稳定发展的财税法治环境。财税法经济发展的体现,就是让泛化的财税调控回归理性,转而重视完善财税法律制度,打破地区封锁和利益藩篱,维护市场统一,并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预期和行为指引,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市场主体创新的财税法治环境。第二,要更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要引导财政的投入方向转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上来,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而不是单纯地继续扩大政府直接投资。第三,要稳步推进结构性减税,让企业减负“轻装上阵”。
通过发挥经济、社会、政治功能,财税法可以理顺国家与纳税人、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等基本关系,由“理财”而“治国”。这三大功能的组合能够起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化效果,在国家治理的诸要素中协同发力、综合施治,共同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制度。
作为“公共财产法”的财税法,以“公共性”和“财产性”为特征,将纳税人从调控受体变成了平等对象,使财税法摆脱了冰冷、单向的对抗属性,营造出一种合作的财税文化,而这种良性互动的国民关系对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至关重要。在依法治国的全景蓝图中,如果我们能够正确认识财税法的功能,充分发挥其对于治国安邦的基础性作用,那么或可由此探索出一条温和、有效、渐进的法治财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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